配偶不是“女职工” 男职工也可享“陪产假” 工会法援帮男职工讨回“陪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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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香阑 

出  处:《工会博览》2018年第19期12-14,共3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陪产假,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未对陪产假作出统一规定,但很多省市都有相应的地方法规,比如在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关 键 词:产假期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 配偶 工资 工会法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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