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合同在违法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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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法治》2018年第9期52-53,共2页

摘  要: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管是一个比较专业化的问题,今天我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涉及药品生产及销售合同的效力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年来,关于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合同的效力方面,变化是比较大的,法院判断的倾向性在不同时期也不是很一致。

关 键 词:合同的效力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 违法 行政管理法规 药品生产 专业化 倾向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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