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砍杀路人,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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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峰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33期58-59,46,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缺失监护的情形下,突然发病,窜到闹市区持刀砍杀路人,受害人死亡。案发后,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去强制医疗。受害者亲属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及丈夫赔偿,经过两审法院的诉讼,谁应该为这场惨剧负责?

关 键 词:精神病患者 无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 闹市区 受害人 受害者 监护 亲属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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