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Sales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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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晨曦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37-47,共11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08JJD820171);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担保创新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4FXB006);2016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2016-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禁止流押、流质的背景下,学者对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路径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并未形成共识,对各种路径进行梳理及分析实属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买卖型担保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债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得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基于买卖合同而履行的房屋备案登记行为或预告登记行为等合同公示方式,虽未使买卖型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却已使合同具有了对世性,在功能上为主债务届清偿期后债权人就房屋优先受偿提供了保障。

关 键 词:买卖型担保 流押条款 担保性所有权 公示方式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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