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抗辩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北京Y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H制药有限公司、北京R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案  被引量:2

Malicious Counterargument for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Should Not Be Supported:Beijing Y Group Ltd.v.Beijing H Pharmaceuticals Ltd. and Beijing R Technolog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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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蕾 赵萌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158-166,共9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否认合同效力提出抗辩,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恶意抗辩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亟待探讨。一方面,《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且法院对合同效力问题往往依职权主动审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恶意抗辩及其法律后果,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恶意抗辩能否支持存在混乱,不能较好地遏制不断增多的恶意抗辩行为。另一方面,对恶意抗辩的认定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违背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法院应从客观事实和主观心理两方面综合认定当事人是否系恶意抗辩行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抗辩的行为不应支持。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抗辩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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