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彭志新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6期28-30,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重要精神,我国作为该公约的加入国,越来越重视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吸纳进本国立法。在家事审判中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是本轮家事审判改革着力强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将这一理念或原则通过具体的裁判体现出来,应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规定。尽管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各有一些涉及,但都较为原则和分散,既缺乏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明确规定,也未建立全面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因此,借助家事审判改革契机,建立完善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标准和诉讼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保护法 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判改革 《儿童权利公约》 裁判规则 民法总则 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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