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昌发[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110-116,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云南省社科规划项目--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研究
摘 要:股东除名制度指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问题股东"的资格,使"问题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制度。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股东除名制度对此提供了解决方案。我国《公司法》上没有成文的立法体现,只在司法解释中有"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然而,在认缴制背景下,股东对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等有完全的自由权,公司章程的制定也充分体现自治性。在认缴期限未到或公司章程无除名约定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启动对未出资股东的除名程序、股东会决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变更登记如何实现、被除名股东如何救济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做出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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