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合法事由不得扣留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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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 孙逊 

机构地区:[1]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夏银川750000 [2]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100120

出  处:《招标与投标》2018年第9期30-31,共2页Tendering and Bidding

摘  要:案例回顾 2016年5月10日,烟草公司分拣包装机提效节能设备改造升级项目招标文件载明:(一)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劣迹;(二)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关 键 词:投标保证金 扣留 法事 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 商业信誉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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