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新论——以监察法的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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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娄瀚文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1期148-149,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征。传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缺点变得更加突出。而借鉴《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的表述,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是合理的、必要的、可行的。采用"公职人员"的表述,能很好克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明的缺陷,并且填补处罚漏洞,更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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