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On Clause 5,Article No. 52 in Chinese Contract Law: Application of Law in Contract Invalid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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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辛炳琦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27-30,共4页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

摘  要: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我国的合同无效制度,其中以第5项最为重要。作为合同法中的引致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连接私法与公法的桥梁,但是由于条文规范过于简单,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国内多种学说,总结出以公序良俗为核心、以比例原则为引导的法律适用体系,旨在解决实践中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范 公序良俗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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