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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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奋斗》2018年第16期61-61,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5日,F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含刘某某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征收,并确定由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2014年4月11日,F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刘某某签订002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房屋用途为营业,并约定了安置补偿事宜。

关 键 词: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 办公室 议案 县人民政府 补偿安置 房屋用途 安置补偿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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