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生态损害综合预防救济法律制度的对策——评《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  

Countermeasures for Establishing the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Relief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Damages in China:Comments on the Research on the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Relief Legal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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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琰[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

出  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132-132,F0003,共2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基  金:2015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L15B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经济为核心驱动力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生产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生态环境污染的影响群体也进一步扩大,从特定群体利益转为合法公共利益。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意愿,都不可否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损害有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客观性,亦不能以传统环境侵害受害者的私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失作为替代标准。

关 键 词:综合预防 生态损害 法律机制 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 救济 社会发展进程 生态环境污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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