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角力到共生:民族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根据  被引量:1

From the Tussle to the Symbiosis:Justification of Customary Law to Hinder the Criminal Illeg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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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炜佳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南海法学》2018年第4期13-29,共17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立法困境的司法应对研究"(2013M540707)

摘  要:罪刑法定主义并不必然排斥习惯法的适用,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甚或是对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与救济。以往的学术研究多停留在上述结论的表层而缺乏进一步论证,而刑法之下的哲学维度更能深刻阐释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性根据。从韦伯到哈耶克,从哈贝马斯到福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专业话语与民众话语等理论框架下透析习惯法背后的价值蕴含,充分发掘并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理论空间与实践价值。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习惯法这一知识形态遭遇放逐的命运阴影亦无法遮蔽其在民族自治地方曾经或者正在绽放着的不朽光芒。

关 键 词:法哲学 习惯法 阻却违法 刑事变通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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