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行政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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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琳[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18年第9期66-69,共4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行政合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行政主体经常运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其产生的缘由是单方行政化向契约行政化的转变。按照私法原理和规范所调整的合同与协议,难以在公共管理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于是只能通过公法原理来制定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以便达成既定的公共目的。然而在行政合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合同各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滥用优势地位、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单一等诸多现象。

关 键 词:行政合同纠纷 可仲裁性 法国 滥用优势地位 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主体 法律手段 公共管理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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