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电动自行车重要项目两项不合格案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导致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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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倩 

机构地区:[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

出  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年第9期30-31,共2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某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由某检验中心的抽样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某日生产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中心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和欠压、过流保护功能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以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作为检验依据做出检验报告。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悖论 案件 车重 检验中心 制动性能 振动强度 执法检查 

分 类 号:U484[交通运输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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