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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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少青[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3期25-32,共8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摘  要:诉讼欺诈的欺诈方法包括主动伪造、胁迫自证、利用失误以及恶意串通等四种类型。法益侵害的双重性、公权力在诈财中的作用以及被害人明知真相却被迫交付,是诉讼欺诈的三个重要特点。诉讼欺诈的根本危害在于行为人恶意利用诉讼规则,引发诉讼制度的合理性危机,破坏现有的司法秩序。在现有刑法中,只有主动伪造型诉讼欺诈存在欺骗法官,使法官陷入认识错误的可能,在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其他三种类型只构成虚假诉讼罪。

关 键 词:诉讼欺诈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 司法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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