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的适用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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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欣欣[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3期82-90,共9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摘  要:作为横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引起合同责任,也可能引起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的碎片化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适用关系的紊乱。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被扩张适用于违反契约保护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领域,造成了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混淆;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被扩张适用于其他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场合,造成了向一般条款的逃逸。对此,必须突破对单一条文进行碎片化解释的范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体系解释。合同领域保护义务可分为给付型保护义务、与给付相关型保护义务和与给付无关的保护义务,相应的违反这些保护义务分别构成违约、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侵权。在《侵权责任法》内部,第37条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它可以为作为不能归入特殊侵权类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契约责任 侵权责任 体系解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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