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视角下清末民初女性权利观变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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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松霞[1] 李春艳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4期89-99,共11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摘  要: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法律的近代化使女性开始萌生独立自主的权利意识。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尺。受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婚姻恋爱观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自主和地位趋于平等的转变。通过对婚姻生活中"妾"制存废的讨论和妻子在婚姻中权利变化的考察,可以看出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解放的制度性作用。在婚姻关系的解除、变更中,女性权利观在这一时期也发生了变化,以女性离婚和改嫁为例,可窥探其变化特点。清末民初,女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从客体到主体的变化特点,女性的法律地位呈现出过渡性的特征,女性的权利观在法律的塑造中呈现生成状态。通过分析该时期阻碍女性权利观形成的主要因素,可探究促进女性权利观发展的法律路径。

关 键 词:婚姻关系 清末民初 女性权利观 法律近代化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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