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能源共同体”法律框架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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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静[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4期112-124,共13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重叠问题研究--基于公海保护区的国家实践"(17XFX002)

摘  要:南海周边国家的能源形势较为严峻,因而有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南海能源共同体"是一个超国家能源区域组织,它应坚持互相尊重主权等原则,应成立南海共同开发局等机构,开展油气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然而,由于面临政治意愿不确定性等障碍,"南海能源共同体"的构建尚需时日。

关 键 词:“南海能源共同体” 能源安全合作 《南海能源共同体宪章》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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