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先存权问题的处理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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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海榕[1]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系,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南海法学》2017年第2期116-124,共9页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DA073);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泰国湾争议海域划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CLS(2015)C6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13JZD039)

摘  要:"先存权"虽然从理论上看不合理或不合法,但在解决海域争端实践尤其是在共同开发的实践中却具有实际意义。泰国湾沿海国一般采取"阻断""纳入"和"对等行为"处理"先存权",一般并不撤销而是保留"先存权"。"先存权"普遍存在于我国与邻国的未划界海域。建议中国尽快通过谈判的方式"阻断"我国周边争议海域的"先存权",并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妥善处理"先存权",同时可以采取"对等的方式"在特定的海域授予"先存权"。

关 键 词:“先存权” 海上共同开发 泰国湾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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