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虚假证据问题  

The Problem of False Evidence in Trademark Revocation Review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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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恩义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8年第9期57-61,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媒介,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市场上闲置的商标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阻挡了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商标资源的机会,更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使闲置商标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我国自1983年商标法开始就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以清理市场上闲置的商标。

关 键 词:商标资源 撤销制度 证据问题 案件 复审 闲置商标 使用意图 服务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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