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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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8年第17期5-5,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1)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实际取得的净额计税,但就取得的全额开票;(3)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关 键 词:中外合作办学 免征增值税 征管问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教育服务 代理服务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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