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风险规制的范式安排——从单边管控到区域协同  被引量:2

Paradigm to Arrange Maritime Safety Risk Regulation——From Unilateral Control to Regional Sy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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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敬根[1] 刘志鸿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江淮论坛》2018年第5期105-111,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上防空识别区理论与实践的法律研究"(14BFX128);2018年度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海上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制度研究"(SHUPL18006)

摘  要:海上安全风险单边管控更多基于本国权益保障的面向,其负外部性较为明显,不但对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构成一种侵蚀,而且对他国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构成一种侵犯。基于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共识,海上安全风险规制的范式安排已经从单边管控向区域协同发展。进一步推进海上安全风险规制区域协同,需要借助"国际法之治"模式,通过协调区域性海事制度安排、补强区域协同法律效力和引入目标导向型标准的立法理念等路径加以实现。

关 键 词:海上安全 单边管控 区域协同 目标导向型公约 

分 类 号:DF961.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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