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非常上诉制度功能再思考——从第379条情形认定之变更谈起  

Re-reflection on Special Appeal System of Taiwan District——Based on Article 379 on Alteration of Circumstance Determin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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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文婷 付奇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8年第3期22-29,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透过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379条所列部分情形的见解变更,其非常上诉制度在"统一法令"与"救济被告"功能间的摇摆日渐明显。不过,近十年来非常上诉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且不利于被告而致撤销改判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无疑显露了非常上诉在救济被告功能上的倾斜。从实践层面来看,"统一法令"情形在实务中的罕有、再审救济的不畅以及维护被告权利的现实需求,共同加速了非常上诉对个案救济的扩大。而在理论层面,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使命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精神,亦对今日台湾地区的非常上诉制度造成重大影响。即便如此,"统一法令"作为非常上诉的标志性功能,仍是反思制度现状时所需恪守的底线。

关 键 词:非常上诉 统一法令 救济被告 人权保障 

分 类 号:D927.58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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