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不应犯罪化  被引量:2

Private Usury Should Not Be Listed as a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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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一杰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78-82,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度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校园贷的刑法规制与对策研究"(2018-4-102)

摘  要:虽然长期以来国家禁止高利贷,但高利贷现象依然在民间盛行,究其原因在于现有金融体制下民间融资的客观需要。高利贷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产生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黑社会性质等严重衍生犯罪,为此学界产生高利贷入罪的呼声。然而从入罪的路径选择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将高利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主张立法入罪新增高利贷罪又将产生刑事打击的逻辑悖论。应当本着谦抑性的原则,避免将高利贷行为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从而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刑事立法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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