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价值角度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主体适格性  

Analysis of Subject Elig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s for Public Traffic Management from Aspect of Procedure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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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莉[1] 张虎[1] 

机构地区:[1]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交通管理训练部,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28-34,41,共8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6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研究"(AHSKY2016D06)

摘  要:《行政强制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规定不完全一致,执法实践在行使该行政强制措施时,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而未遵照《行政强制法》。究其原因是实际执法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如警力不足,无法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等。解决由于法律依据之间冲突的选择问题,要从程序工具价值、内在价值和结果价值出发,通过提高交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优化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任务分配和完善法律规定等方式寻求平衡点。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程序价值 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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