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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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18年第9期61-63,共3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征管问题 微利 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 核定征收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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