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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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光林 高兴兵 李劼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6期69-71,5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

关 键 词:保证人 追偿权 行使条件 清偿能力 担保债务 保证责任 债务清偿 主债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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