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绿色条款 效用何其大?——《民法总则》第9条的立法过程及其效用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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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喜梅[1] 张永真 张杰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2]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出  处:《中国生态文明》2018年第4期28-31,共4页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摘  要:《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确立,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私法路径。绿色原则是为了环境公益,而对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进行的一定限制,具有指导民事立法、补充法律漏洞的一般效用。

关 键 词:立法过程 效用分析 民法 保护生态环境 色条 生态环境问题 民事主体 节约资源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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