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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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新荣 谢树志[1] 

机构地区:[1]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第9期88-90,共3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

关 键 词:结构化 特殊目的载体 控制权 资产证券化 被投资方 合并范围 法人性质 子公司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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