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浅析旧村改造项目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以开发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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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凡 

机构地区:[1]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528000

出  处:《中国房地产业》2018年第19期65-67,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由于旧村改造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对项目开发主体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以及资质的较高要求,加上我国特有土地政策的影响,在实践中,开发商和集体经济组织多通过合作开发的模式来参与旧村改造项目。但开发商一方通常在项目前期投入巨大的情况下,还必须再通过公开方式取得项目地块,否则将面临被迫退出项目开发的重大投资风险:在项目施工完成后,还有可能因开发成果分配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前,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合理设计合同条款,积极防范和规避投资和法律风险。笔者通过研究后发现,法律、法规和各级法院茌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旧村改造项目中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规定不一,标准模糊。但最高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成形的标准和尺度较为清晰和统一。本文试图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归纳和总结最高院茌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所形成的裁判要旨,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风险防范要点以及就如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提出建议,以作为开发商一方在参与旧村改造项目时参考之用。

关 键 词:旧村改造 开发商 集体经济组织 合同无效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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