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区建设中的地方民主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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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辰[1] 殷冰倩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高密度人居环境生态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巴黎政治学院

出  处:《北京规划建设》2018年第5期67-72,共6页Beijing Planning Review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社会网络分析(SNA)的城乡社区更新方法与技术应用研究”(批准号:51778434)

摘  要:地方民主指国家将中央政府的部分职权下放至郡、县、市、社区等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市民因此获得了参与地方发展的权利。法国自第三共和国开始对地方民主进行探索,经历了集权、分权、地方民主三个阶段。从民主的内容看,《地方分权法》让地方政府在财政、行政和土地规划方面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居民也获得了知情权、市镇规划参与权、全民公投和申诉权。从形式看,法国形成了"代表民主""商议民主"和"合作民主"三种类型的地方民主,对应着"投票选举""评议政府决策"和"主动提案"三种不同程度的民主参与。随着制度创新,法国市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主动性不断增强,民主不再是抽象概念,而是成为一种指导社区建设的行动框架。

关 键 词:地方民主 实践 社区建设 法国 

分 类 号:D756.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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