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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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秀平[1]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8年第18期46-46,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近亲属权利保护兼采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说”。对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程序等问题予以研究,对司法办案意义重大。第一,英烈的含义和范围界定。烈士是近代以来牺牲的、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过《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评定的公民。英雄是指近代以来,特别是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包括过世的和在世的。,就二者的关系,“英雄”与“烈士”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英雄包含烈士,但比烈士的范围要广。应当注意的是,就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都应当是过世的,不包括在世的。

关 键 词:人格利益 理论与实践 侵害 公共利益保护 “英雄” 民事公益诉讼 近代以来 民法总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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