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注意哪些问题——准确把握移送的主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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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星 王浩臣 

机构地区:[1]河南省纪委监委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20期59-59,共1页

摘  要: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这一条款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哪些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而且清晰地规定了移送什么性质的问题线索。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内容 职务犯罪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贪污贿赂 公职人员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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