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应根植于本地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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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忠梅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40期35-35,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环境法起源于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但不同法治资源与学术传统供给下,环境法具有不同的实践与学术样态;中国的环境法学应植根于中国已有、既定的法治发展土壤,高度重视科学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共建,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目的的形态塑造,以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环境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环境权益的有效保障等为直接目标,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促进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学术品性的提升。

关 键 词:环境法学 中国 土壤 生态环境问题 有效供给 法律应对 法治资源 法治发展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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