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认为平行进口除标商品可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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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商标》2018年第8期95-95,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Duma公司等从欧洲经济区外购买Mitsubishi(三菱)牌叉车,在货物存放海关仓库期间,移除商标,进口到欧洲经济区。根据既有的判例法,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将商品平行进口到欧洲经济区,三菱公司等遂在布鲁塞尔商业法庭对Duma公司等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擅自移除商标标记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控制权,并有损该标志在其投资及广告方面的作用。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平行进口 商品 欧盟法院 欧洲经济区 商标所有人 初裁 三菱公司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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