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加重情节的地位及其解释立场  被引量:8

On the Status and Explanation of the Aggravated Circumstances of Bribery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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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道通[1,2,3]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3]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2-10,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犯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研究》(16BFX088)中期成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资助.

摘  要:立足于立法与司法解释,就数额与情节的关系而言,受贿犯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单纯的数额犯与数额加情节犯,情节犯仍然具有对数额的从属性地位,对于情节犯,数额的基础性地位不能动摇。数额犯与数额加情节犯具有同样的刑法后果,为了保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八种情节之间应当具有大致相当、大致等价的性质与后果,才能对情节进行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解释。按照不得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对于情节,不能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反复进行评价,无论对于数罪认定还是法定加重情节的理解,都是如此。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应当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刑意义上解释与理解才是合理的。

关 键 词:受贿罪 受贿情节 情节加重 禁止重复评价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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