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用途变更前后进项税额问题解析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根[1] 

机构地区:[1]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扬州分院,江苏扬州225002

出  处:《商业会计》2018年第21期78-80,共3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  金: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课证融通;双轨双导"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G/15/W084;主持人:刘根);五年制高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实践研究(项目编号:G/16/P/169;主持人:吉丹俊)

摘  要:依据"营改增"新政《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的不动产变更用途,需要根据该不动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反之也应进行同样的计算和处理。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处理方法,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 键 词:不动产 增值税抵扣 会计处理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