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联盟是监管精准投放类广告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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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巍[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8年第20期18-18,共1页

摘  要:对互联网广告企业的管理,我认为“放管服“是大背景,事前不要搞太多、太复杂的审查,更多应该依照法律划定底线,进行事后监管和查处。

关 键 词:事后监管 广告联盟 抓手 广告企业 互联网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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