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司法制度的新力举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关于对《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认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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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小荣[1] 关丽[1] 高燕竹[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8年第17期56-61,共6页China Trial

摘  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共21条,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责任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我国保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巷义。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司法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 认知 聚焦 法律适用问题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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