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实体主义方法:内涵、机制与构造  被引量:2

The Method of Substantialism in the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notation,Mechanism,and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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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钢[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107-114,共8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项目编号:15YJA820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实体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主张全部的管辖地都应当运用最适合的实体法律来处理同样的国际性法律冲突纠纷。综观实体主义方法的理论内涵、内在机制以及规则构造,可知实体主义方法的确立避开了地域边界和主权,实体正义的追求不仅在不遵循事先确立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国际私法体系中实现,诸多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体系也采纳了对实质正义进行考量的做法,而且在结构上也与传统的法律规则相适应,遵循结果导向性规则。目前的问题已经不是在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这二者之间进行艰难的抉择,而是该怎样去衡量实质正义及其与冲突正义如何调和。

关 键 词:国际私法 实体主义方法 主权 实体正义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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