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向设置秘密写票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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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答贵龙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8年第11期34-34,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设置秘密写票处应是一种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置秘密投票处。其目的是为了让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保障选民更好行使选举权。同理,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也应该提倡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设置秘密写票处。

关 键 词:国家机关 选举法 领导人 设置 密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267.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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