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应关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被引量:2

Modify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Ordinance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government's Managements and Service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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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胜强[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

出  处:《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8年第5期39-45,共7页Journal of Tianjin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

基  金:郑州大学2017年度教学改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18年度学生工作项目"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探索"

摘  要:现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存在的问题很多,从整体上说,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重政府管理而轻社会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宏观上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是微观上的依法治教,都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兼顾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根据这一要求,应当从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一是适度放开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限制,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和数量;二是健全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引导机制,完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监督;三是畅通中外合作办学的权利救济渠道,依法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政府职能 完善 

分 类 号:G649.2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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