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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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18年第8期42-42,共1页

摘  要: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关 键 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支管理 企业职工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地安置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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