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民族文化财产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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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涛[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杭州310053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34-38,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财产的保护研究"(2017-GMC-010)

摘  要:民族文化财产具有民法上保护的正当性与特殊性。民族文化财产具有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三层利益结构。民族文化财产的人格利益,是指其对特定族群的情感利益;民族文化财产的公共利益,是指其对国家社会特有的文化价值。基于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对民族文化财产所有权人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应当予以必要限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引入并确立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以规制民族文化财产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族文化财产的可转让性,并完善民族文化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关 键 词:民法典编纂 民族文化财产 财产权利保护 财产利益 人格利益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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