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曾晓昀
机构地区:[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广东广州510450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191-199,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中国粮食金融化之法律应对"(2016M600298);博士后基金特别项目"第一人口大国背景下中国粮食产业国际化战略法律研究"(2018T110378);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类项目(人文社科)"第一缺粮大省:新时代广东粮食产业特色发展制度研究"(2017WTSCX074)
摘 要:协调发展理念是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宏观调控制度高度契合。从协调发展理念出发,未来《粮食法》必须构建"主体-权利(力)-客体-行为-责任"模型,实现粮食行业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体而言,宜建立统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凸显协调发展理念之主体担当;宏观调控权要有效适用于粮食行业,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权利(力)实现;宏观调控客体要具体化、类型化,实现协调发展理念之客体确认;宏观调控行为要区分一般情形与特别情形,激励协调发展理念之行为落实;宏观调控责任要与救济机制相配套,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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