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鼓膜穿孔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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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洪波[1] 凌静 王志兵[1] 

机构地区:[1]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江苏连云港222001

出  处:《医药界》2018年第18期63-64,共2页

摘  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已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同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废止(废止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

关 键 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损伤程度 鼓膜穿孔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 检察院 公安部 轻微伤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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