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航运企业破产时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4

On 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Bankruptcy of Shipping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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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新[1,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2-7,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可能出现破产法、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鉴于破产时航运企业的特殊性不能构成海事法律在破产案件中独立于破产法适用的理由,所以在发生法律冲突时,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尤其是在解决程序问题时。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在破产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承认。对船员工资债权应当依据是否属于债务人企业职工、船舶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船舶优先权能否保证债权清偿等情况依法予以清偿。在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上,根据案情需要,船舶优先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的不同性质与清偿顺位、对债权的不同调整方案等,分设不同的表决组别,不限于破产法中已列示的组别。在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不需要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在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人申报、行使优先债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关 键 词:航运企业破产案件 破产法的优先适用 船舶优先权 船员工资债权的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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