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物转让规则  被引量:7

On the Rules of Conveyance of Buildings Attached with Lien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Remu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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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挺[1,2] 冯小光 张闻[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98-110,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原则上符合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等条件时,建工优先权成立。建工优先权之诉的查封登记可以产生公示效力。建工优先权的公示范围暂依建工优先权之诉承包人行使权利的实际承建范围为准,不以查封的范围为限。已公示的建工优先权可附着在已完工的建设工程之上具有追及力。第三人并非善意、自甘风险取得建筑物所有权,不因支付对价而涤除建工优先权。建筑物毁损、灭失、征用的,已登记公示的建工优先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作成果完成说 查封登记公示效力 追及力 物上代位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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