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的会计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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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莎 陈煦江[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绿色财会》2018年第9期17-19,共3页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与协同治理机制研究"(14XSH014)

摘  要: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环保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体现绿色税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税务部门将对课税对象征收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而此前一直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停止征收。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尚未发布"费改税"的衔接办法和环保税的会计处理解释公告等文件,对此,本文将从企业视角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税 费改税 会计处理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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